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们作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亲属,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亲属。被告有驾驶员甲、试驾人乙或者其雇主和单位。驾驶员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试驾人乙作为指挥者,有提醒和监督客户安全守法驾驶的义务,驾驶员在学校门口超速行驶,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受雇主雇佣,其雇主或单位应当承担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此案可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因为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诉法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不是单一被告,为方便诉讼,原告应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应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3、(1)属于物证;(2)属于证人证言;(3)属于书证;(4)属于证人证言。
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1. 自诉人:丁,戊的父母等近亲属。
原因: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自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原告,执行控诉职能,具有独立完整的诉讼地位。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丁,戊的儿子小A为为行为能力人,所以不参加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客户甲和试驾人乙。
原因:甲乙有过错;
甲乙的过错与损害结果又因果关系
2.天桥区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在天桥区。
3.(1)物证
(2)证人证言
(3)电子数据
(4)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