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民自用。集体所有,不能出卖。
目前农村小产权房还没有放开,在政策没有确定钱,不建议去购买农村土地来建房。
农村宅基地属于民法中的不动产,为集体所有。《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创设的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虽说国务院颁布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只是部门规章和政策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但反映了立法者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态度。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
城市户口在我镇建房,在建房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委托乙方转让地基票据规定三月内付清以交预建房款,乙方受托转让并在三月内去交钱甲方反悔加价,又不收钱,又不出续建房款,因联建房,由当时受让方出资建好,十年后上诉要房,法院判我给房合理吗,双方鉴定的委托转让协议合法吗
1、协议本身没有法律意义,如果变更为租赁协议,基本受法律保护。
2、如果卖家反悔,一般是判归还房款,但是要附加利息,或者按房价变化给补偿。这个不一定,看跟法官的关系。
3、如果购买人改成农村户口,但是必须是卖方所在集体,比如,必须同一个村。这样就有法律意义了。
这种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
1、签订的协议还有法律意义么?
不管卖家是否反悔,从法律上说,该协议都可以被宣布无效。
2、如果把购买人的户口改编成农村户口是不是就有法律意义了?
不一定,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一旦被法院宣布无效,自始无效,但如果无效的原因已消失,也可能承认有法律效力。需要看法官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