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猜段埋》不会改变电信行业竞争格局
《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不会改变我国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的行业竞争格局。我国电信业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基本上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星通信等六家国有电信运营商竞争的市场格局。《反垄断法》不反对垄断地位本身,而是反对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对垄断者本身并无评判,只是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了该法的适应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所以说,《反垄断法》的出台对电信行业寡头竞争格局不会产生法律影响。何况,从行业性质来看,虽然电信行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身技术高速发展的冲击下,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行业,但仍然带有较强的自然垄断色彩,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电信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仍然非常明显。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电信行业是不适宜完全竞争的。
国有经济控制电信行业得到合法性确认。目前我国电信市场上起主导力量的是六大国有运营商。国资委的政策是:国有经济要对包括电信行业在内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国有资本要总量增加、结构优化,其中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由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二、《反垄断法》将规制电信业的垄断行为
电信运营商象其他企业一样,同样适应于《反垄断法》。国家保护电信等重要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并不意味着放松监控。《反垄断法》第七条同时规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没有指出这些行业可以例外。电信运营商一样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有垄断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惩治。
《反垄断法》将规制电信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份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穗蚂影响。《反垄断法》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
对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电信行业存在相当严重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今年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从内容判断就属于“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燃伏年的电信分拆后形成了“南电信,北网通的格局。此后,尽管双方开始互相进入对方的势力范围。而根据该合作协议,自2007年3月1日起电信和网通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包括传统固话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等所有类型客户),停止在非主导区域的所有项目投资。该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再例如,我国电信行业资费整体偏高、存在部分不合理的收费,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只要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就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目前只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运营商,国内移动电话用户要么是中国移动公司用户,要么是中国联通公司用户,因此可以推定,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移动通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固定通信市场上, 2007年7月底,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两个上市公司的固定电话用户之和占同期全国固定电话用户总数的91.1%,因此也可以推定,在固定电话通信领域,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两家公司具有市场支配职位。虽然我国移动电话资费在持续下降,但仍然存在过高的手机漫游费和偏高的长途通话费。
也不这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