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招标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招标人)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是缔结行政合同最常见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的过程中,拍卖人可以随时改变自己要约的内容,直至行政机关与条件最优的竞买人订立合同,拍卖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三)直接磋商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与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磋商,签订合同。直接磋商是缔结民事合同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但在行政合同中采用这种方式则要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只适用于: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招标和邀请招标没有取得结果的合同;情况紧急的合同;需要保密的合同;需要利用特殊的专门技术的合同。
您好,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不超越行政权限、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l、适应行政需要,符合行政目标。缔结行政合同首先要符合并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订立行政合同的目标应与国家行政目标相吻合;这是行政合同首要的目标原则。
2、不超越行政权限。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因此,根据行政法上越权无效原则,每个行政主体只能在其权限内缔结行政合同,否则便成了无效合同。
3、内容必须合法。行政合同虽然不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行政主体不得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与行政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
此外,由于行政合同的涉及面广、影响大,在缔结行政合同时还要遵守竞争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
缔结方式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邀请发价 招标 拍卖 直接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