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签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31 17: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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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此种处理为协商解决方式,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因公司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期间为事实劳动关系,应适用于解除而不是终止劳动关系。
  3、因公司发现工作疏漏后于2012年4月向张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张某不同意续签(要有证据),因此,4月后责任在张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从2月1日起至4月支付2个月的双倍工资。
  4、由于公司有过错在先,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公司是与张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劳动者未提出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只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供参考。

回答2:

1、劳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签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属于劳动法调整;

2、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是按程序提起诉讼。

回答3:

1、由于不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2、根据上述描述,应该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劳动合同。
3、从法律上,单位应该支付四个月双倍工资。但是我认为企业属于过失,而且主动的区弥补,所以张某应该属于恶意的利用了法律的善良。
希望以后修正的法律能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
4、不需支付补偿金,因为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何况企业主动采取了弥补行为。

回答4:

因张某不同意续签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合同期满继续工作未续签合同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原合同,故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只能算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是终止。

回答5:

是否保存得有“通知张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张某不同意续签”这一情节的证据。如果有那么不签合同责任在张某,不用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原合同已经到期,所以解除的是劳动关系。如果采用协商解决,还是支付双倍工资把(为四个月的工资,2012年1月的不算),要是张某申请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所以仅付双倍工资的话公司还是可以节约一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