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增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解决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