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饶某与张某有两个儿子大饶与小饶,2009年9月,饶某因病去世。饶某有一栋花园别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花园别墅由张某、大饶、小饶共同拥有,但直到2010年,该三人也未办理产权变更,那么该栋别墅的物权是否发生过变更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在饶某去世时,该套花园别墅的物权已经归张某、大饶、小饶共同所有了。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同时规定,虽然该花园别墅的物权已经在继承之时发生效力,但是在处分该别墅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