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企业的电力维修工作。2013 年9月,李某在对某车间电路进行检修时,因电线漏电,身受重伤。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在养伤期间李某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均得到了工伤保险的支付。同事提醒李某,他们不仅参加了工伤保险,还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李某请求单位利用职工医疗保险对其医疗费等再次报销。那么,请问,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答疑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此外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因此李某的请求是不会得到认可和支持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