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一般没有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所的任务是: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管理辖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是具有多功能综合性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明确规定是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而制定的法规。1954年12月31日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行政许可的实现,
在过程上可以分为创设(即本来没有某种许可,但创造设立出来一种新的)和实施。
创设:
经常性(即长期)的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创设,
实施主体分别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非经常性(即临时)的许可,可以由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创设
实施:
1,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实施
2,某些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公共组织,也可以实施,
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
3,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
如市公安局委托各公安分局代为受理公民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注意:被委托的只是事务,被委托机关仍然是没有行政许可权的
4,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多个行政许可权
可见,派出所一般是没有行政许可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