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修改有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之别,还有主动和被动之分。
如果是进口业务,那么我方进口商是开证申请人,当受益人(国外供应商)接到信用证后对某个条款有异议,要求开证申请人(我方进口商)予以修改——这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属于被动修改——开证申请人根据与合同条款的比对,如果确属有问题的条款,那么就接受对方的修改要求,到开证行去做修改信用证的手续——填写修改申请书,支付修改费用,然后开证行做修改并电告通知行。
如果是开证申请人自己发现已开出的信用证中的某条款有问题,或发生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主动修改信用证中的条款——这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就属于主动修改——手续同上——填写修改申请书,支付修改费用,然后开证行做修改并电告通知行。
如果是做出口业务,情况刚好与进口反向——当受益人(我方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经过审核,发现某个条款不能够接受,或由缺陷,有可能造成单证不符而影响安全收汇,则直接与开证申请人沟通,要求开证申请人(对方进口商)予以修改——这对于受益人来说属于主动修改——开证申请人接受修改要求的话,将通过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并经通知行通知该次修改。
同样,如果是开证申请人在未与受益人事先沟通的情况下,自主经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中的条款,并经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这对受益人来说就属于被动修改,那么受益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次修改。
补充一点题外的知识——接受信用证修改是有原则的,那就是:要么接受该次修改的全部条款或内容,要么拒绝接受该次修改——不允许只接受其中的部分条款或内容。
没有那么复杂。把需要修改的内容通知开证行就行了,前提是对方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而你开的又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不能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