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高危性行为史者。其中包括男性商业性行为者、女性商业性行为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性伴侣、异性多性伴者、男同性恋者、性病患者。
(2)有不安全血液及制品接触史者。有过有偿供血(浆)史者,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者,怀疑接受过不安全的输血及使用不安全的血液制品者,生于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母亲的新生儿,使用未经严格消毒器械拔牙、美容、纹身者,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牙刷、剃须刀等物品的人员。
(3)职业暴露者。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头或手术器械刺破皮肤、黏膜的医生、护士等,接触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血液样本的实验室人员,接触在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公安、司法部门监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