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现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岗位需求,或者有其他符合解除试用期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可以解雇,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满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则可直接解雇,试用期本来就是用来测试员工适应能力的,如果无法适应则应辞退,无需支付额外工资。此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则表明他对该岗位无意向,属单方面违约,单位不承担责任,只要按合同约定处理在法律上就能得到救济。
可以直接辞退,但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
可以辞退,但要支付员工相应的试用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极其严格的,其中四十条第二款就明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试用期员工,同样是无法完成生产任务或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不胜任工作”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则直接可以解除,但企业应做好相关证据留存,以防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