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问题,期货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会员一次性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属于企业的应付款项。
可不作为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货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作为当年的营业收入,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四条 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工资的问题。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所支付的费用,无论采取提成佣金方式或是以工资名义支付,均属于人员工资费用。
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凡超过当地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整。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后亏损亏弥补的问题。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前按税收法规规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实行会员制改造后逐年延续弥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不需要的,期货交易只产生手续费
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问题,期货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会员一次性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属于企业的应付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是一部我国税务总局于1997年10月09日发布并生效实行的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相关法条:
六、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问题。期货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会员一次性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属于企业的应付款项,可不作为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货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作为当年的营业收入,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支付会员资格费、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问题。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不得作为本机构和企业的费用扣除,应作为长期投资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