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部门是?

2024-12-11 21:16:4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在我国,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部门是国家药典委员会。

根据《药典委员会章程》第十七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标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药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设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任命。常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常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与修订《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

(二)组织制定与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

(三)参与《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估;

(四)负责《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的宣传培训与技术咨询;

(五)参与拟订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及相关工作机制;

(六)组织开展药品标准化战略、药品标准管理政策和技术法规研究,承担药品医学临床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

(七)开展药品标准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药品标准适用性认证合作活动和国际药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八)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组织《中国药典》配套丛书以及《中国药品标准》等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十)负责药典委员会有关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服务保障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药典委员会章程》第三十四条 《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一)品种遴选;

(二)标准科研项目的立项;

(三)标准起草与复核;

(四)专业委员会审核;

(五)公开征求意见;

(六)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药典委员会对药品标准优秀科研成果实施奖励制度。

第三十九条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或组织积极参与药品标准工作。建立观察员制度,观察员由药品领域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代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观察员可列席执行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典委员会章程

回答2:

《药品管理法》第3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颁布的法定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回答3: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药典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包括:①制定和修订《中国药典》及增补本和各类药品标准。②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药用要求与标准。③负责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④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相关内容的培训与技术咨询。⑤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⑥负责《中国药品标准》等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配套丛书的编纂及发行。⑦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