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一个人负责人会不会判刑

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一个人负责人会不会判刑
2025-01-31 03: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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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一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会不会判刑的问题,主要看其在生产、作业中是否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如果违返了则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扩展资料:

案例:一企业瞒报死亡事故被罚200万

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事发后该企业瞒报了事故,日前,市安监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200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处以2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青岛市安全生产领域开出的数额最大的罚单。

青岛市安监局公布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瞒报案,今年4月1日,青岛12350安全生产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青岛市安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医院和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发生在3月24日16点左右,在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现场,中南水电的临时雇用工人刘某在使用移动式脚手架进行屋顶钻孔施工时坠落受伤,3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南水电瞒报了该起事故。

事故的发生是因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和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

公司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事故,构成瞒报事故,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中南水电处以罚款200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共计2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人民网-一企业瞒报死亡事故被罚200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回答2:

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一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会不会判刑的问题,主要看其在生产、作业中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果违返了则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答3: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