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文化和旅游部法律顾问申海恩说,国内游客与国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出海行程,游客在出海行程中遭遇意外事故时,游客与国内旅行社之间存在着包价旅游合同关系,船方是作为国内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为游客提供出海有关服务。
在申海恩看来,作为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根据旅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负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当地政府发布了强风和暴雨预警并收到警方不得离开港口的警告的情况下,依然出海,显然是置旅游者的安全于不顾,违反了旅游法规定的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作为国内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国内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还规定,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