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上海申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车辆管理制度

2024-12-03 07: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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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 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人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道路运输经营者签名
  2012年 月 日

回答2:

第一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贯彻落实《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强化各级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各级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对其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企业每个职工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采石场生产、后勤、经销等部门。
第二章 场领导安全职责
第五条 场长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重视企业的安全状况和职工的劳动条件。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报告,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6.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方案,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7.经常深入现场摸清安全生产情况,审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措施和灾害应急预案,配齐矿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器材。
8.发生伤亡或其它重大事故,应在6小时内如实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立即亲临现场,指挥抢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生产副场长安全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订、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生产、安全、设备等管理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规行为。
4.组织全场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措施,以及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场应急救援队伍。
5.负责场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生产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安全部门通报,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及时向场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8.负责监督、检查本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使用和安全项目投入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及时向场长报告。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场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场安全会议记录。
2.组织检查落实场级干部值班制度。
3.组织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4.加强对本场技术资料的管理,负责分类建档造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上的保证。
5.负责对来场参观、学习人员进行进场安全教育。
6.在安排、总结全场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坚持生产与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论证时的“五同时”。
2.组织指挥生产必须保证安全,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应立即制止并向分管场长汇报,并及时通知安监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
3.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处理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参加全场安全大检查,落实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对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
5.加强对本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负责对地测部门对有潜在危险边坡进行定点观测的技术资料及时归纳建档,为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提供依据。
6.负责采、剥、运设备,电气,压风,管道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组织检查、校验、维修,并建立设备台帐,登记备案。
7.负责场区内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安全检查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在场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场职工的场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安全运动。
4.制定粉尘和噪声防治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定期检测场区内粉尘作业点的空气中的粉尘浓度。
5.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协助生产部门解决有关生产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险情和隐患,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出危险作业区,并立即报告场长。
6.参加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 “三同时”监督,使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7.主管人身伤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制定职工劳保用品,防护用具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使用。
9.负责监督检查本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和安全项目投入计划的完成情况,并统计上报。
10.参加全场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各生产单位安全工作的考核评证,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人提出奖惩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第十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改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要确保劳保用品,防护用具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检查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十一条 销售、供应部门安全职责
1.对所管辖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项目、措施所需设备,配件及材料。
3.贯彻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矿用爆破器材运输安全,加强爆破器材库的管理。
4.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对易燃易爆及腐蚀物品进行运输、保管。
5.负责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四章 车间主任和职工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场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3.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要及时制止违反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的行为;在生产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场部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考核,并督促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车间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作业现场处于安全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能力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场部。
6.组织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7.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车间安全员安全职责
1.安全业务上受场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车间安全生产负责。
2.持证上岗,贯彻本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执行、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负责考核工作。
4.深入现场跟班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报清车间主任处理。
5.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参与车间新建、改建工程中安全措施、方案的审定工作。
6.发生生产事故后,参加事故抢险、现场保护和资料收集,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场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4.检查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的设备、防护器具、安全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生产中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上报领导。
8.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违规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协助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4.监督检查班组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是特种作业人员的须持证上岗。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作业场所是否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
3.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精心操作,正确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4.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器材。
5.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十七条 提升绞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本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熟练掌握绞车的技术特性,严格按照绞车运行的技术管理规定,及时检测各种保护装置。
3.严守工作岗位,开车时精力要集中,不许看书和与他人讲话,不得擅离职守。
4.爱护设备,精心养护,经常保持设备和机房的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5.一旦发现绞车有异常情况,自己和维修工都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如有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可能时,应立即停车报告上级处理。
6.各种操作记录要认真填写,字体工整,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供配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本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熟练掌握电工系统原理,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和电气工作标准制度。
3.严格执行检查、检修施工安全措施,无措施不准施工。
4.严守工作岗位,班中时刻巡视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准睡觉和会客,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详细填写电气设备运转日志。
6.未经领导许可,有权拒绝参观学习,许可入内者,要办理登记手续。
7.爱护电气设备,精心养护,经常保持设备和机房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十九条 水泵房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本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水泵运行期间值班司机不准离开泵房,并坚持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对每班中巡回检查的内容要详细填写记录。
3.水泵运行中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简单的故障要及时排除。
4.坚守工作岗位,班中不睡觉、不会客、不看书报,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5.爱护设备,精心保养,经常保持设备和泵房内的卫生清洁,做到文明生产。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库保管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爆破器材进库时,要认真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收货单上签字。
2.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得超过库房的设计容量。
3.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地表库房雷管存放在独立的库房,井下雷管存放在单独的硐室。
4.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库内爆破器材,对无《爆炸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5.爆破器材库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保管员要对药库的安全负责,凡是进入药库人员必须登记,一旦发现危及药库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6.药库应有收发流水帐目,建立领用和退料制度。每天必须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7.库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经常检查消防、报警和通讯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故障及时反映处理。

二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矿场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普通检查与专业检查,检查与整改“三结合”的原则,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安全检查。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工艺、操作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查安全投入。
第四条 场每季组织一次全场安全检查,车间每月组织二次安全检查,各班组、工段每天一次检查。
第二章 检查方式
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第六条 日常安全检查
1.生产岗位的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职工,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工作中进行自查。
3.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 定期检查
依据采石场检查,除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采石作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爆破作业是否符合规范等重点内容外。
1.季节性检查
春季以防雷、防静电;夏季以防暑,防汛;秋季以防火;冬季以防冻、防滑为重点。
2.节日前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 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以专业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分别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监测仪器,防尘防毒,爆破器材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九条 不定期检查
在采场作业阶段开、停工前,设备及电气线路检修中,新安全设施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三章 检查要求
第十条 各种方式的安全检查,都应填写检查记录,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暂时不能整改的除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外,一律纳入场级技改计划,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各级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场安全检查科有权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按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三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条 依据《矿山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采石场职业危害主要是粉尘和噪声超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工人入场前,必须进行体检,对不适合从事采石作业者不得录用。
第三条 接触粉尘和接触超标噪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具。且必须安排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若经体检鉴定患有职业病,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作业岗位。
第四条 粉尘作业点的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超过TJ36的规定。场安全科负责每月至少检测两次,若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至少检测一次。
第五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宜超过90dB(A),超标的应积极采取防噪声措施,消除噪声对职工的危害。
第六条 采场爆堆、破碎场、成品库、场区运输道路等扬尘点应采取喷雾洒水等防尘措施,降低场区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减少粉尘危害。
第七条 破碎场、排土场等粉尘污染区,应在场区总图中尽量布置于工业场地和宿舍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入场教育
第一条 新工人进场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场、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第二条 场级教育由安全检查科负责,内容为: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本场生产特点,一般安全知识和守则。
第三条 车间级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为: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车间生产特点等。
第四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内容为:岗位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紧急避险的方法路线,预防灾害措施和岗位事故案例等。
第二章 特殊教育
第六条 从事电气、焊接、起重、车辆驾驶、登高、锅炉、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或有关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培训、复审一次,主要以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和事故案例进行教育。
第八条 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 日常教育
第十条 场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场安全技术部门应通过安全教育室,采用宣传画、安全简报、事故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企业在设备大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配合检修单位进行停车中、检修时和开车前专门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检修。
第十二条 职工违章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应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复工时,要经安全技术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安全技术考核
第十三条 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前须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达本工种最低规定时限,在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场安全技术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且每三年至少由场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考核一次,考试成绩要予以公布,并记入职工安全作业证。
第十五条 场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每年由场安全技术部门组织一次安全技术考核。

五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而制定。
第三条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分类、分级和性质
第四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容器、管道、车辆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违规作业,造成停产、减产的事故。
5.人身事故:除上述四类事故外,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作业有关的人身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五条 事故分级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一次事故造成全场停产,影响日产量50%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3.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事故性质
职工死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初步情况,对事故进行分类、分级,对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当在6小时内如实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安监部门。发生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场安全检查科,报告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对重大事故,场应写出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第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发生边坡滑落、爆炸等重大事故时,及时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安全检查科为各类事故归口管理,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火灾、爆炸事故由安全检查科负责;
2.生产、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1.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
2.一次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9人后直接经济损失50至100万元的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安监、监察、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
3.一次死亡3至9人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至500万元的事故,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安监、监察、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设有直接厉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者不受到处理不放过,干部职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十六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以至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1.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3.对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