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跳槽,除了赔偿还要退回培训费,合法吗?

2024-11-24 05:36:11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赔偿1000元的要求可能不合理,要看具体的合同内容。而培训费,如果签订了这方面的协议,公司可以要求赔偿,但如果没有签订关于培训费的协议,公司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公司本身就对员工有培训义务。

所以,如果想知道准确答案,仔细阅读一下合同。

回答2:

归还培训费是合理的,但是也不应当是全额,3000培训费,服务期3年,工作两年跳槽按比例应该是退还1000培训费就可以了;赔偿没有合法依据是不可以的,所以只能要求退还1000培训费。

回答3:

赔偿费的标准是以培训所花费的费用乘以未履行的服务期与服务期的比例

回答4:

既然签定合同,时间末满提前跳槽,是应该赔偿培训费,是合法.

回答5:

当前企业与员工尤其是白领员工之间因培训费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非常多。解决此类纠纷可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首先要确定培训事实的发生,即首先要确定企业的确为员工提供过培训;
其次要确定培训费的数额,即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的范畴;
再次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返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后要看法律规定,即劳资双方若无合同约定培训费返还的,依有关法律规定按五年为限逐年递减方式返还。
在此提醒,现在有不少企业让员工以出国培训为名行出国打工之实,对此“培训”不存在培训费返还问题

回答6:

劳动合同法没有额外退还赔偿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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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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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赔偿培训费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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