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女方迟迟不肯过户怎么办?

2024-11-23 10: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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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则该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协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扩展资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婚协议

回答2:

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女方迟迟不肯过户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则该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协议。

女方拒绝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拥有该车辆所有权,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过户。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女方仍不协助办理过户的,则男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持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直接到车管所办理过户。

扩展资料: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立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后,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婚协议

回答3:

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女方迟迟不肯过户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案例:离婚说好平分补充款 男方不履约女方起诉获79万

女方家住福州的阿玲与大明(均为化名)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女儿现已成年。两人因性格不合,时常吵架。去年初,他们决定友好分手,就到台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达成了分割协议,其中约定:“位于台江区上杭路的一套面积85平方米的房屋,属公房,承租人为大明,该房归男方居住使用。该房如遇拆迁获得现金补偿,则该现金补偿按双方各50%分割。”

两人离婚后不久,福州市政府就开始对上下杭地区进行拆迁改造。大明很快就与台江区征收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了诉争房屋的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合计158万多元以及2万元的租房补贴。

但大明没有告诉阿玲,更没打算分给她这笔钱。阿玲很生气,将大明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钱。

大明在庭审中辩称:他确实因房屋拆迁领到了160万多元的钱。但他与阿玲签订的离婚协议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而且协议的内容也显失公平,他不应该只得一半的拆迁补偿款,而应获得全部款项。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有基础事实,大明应当履行。本案诉讼中,因大明明确了其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因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各项目均是因诉争房屋被征收所得的现金补偿,应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各按50%的份额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79万多元。

关于2万元的租房补贴,因《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屋归大明居住使用,而政府部门给的租房补贴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大明的情况用于解决其居住问题的,因而不应予以分割。

据此,该院判令大明限期向前妻支付房屋征收所得补偿款的一半计79万多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离婚说好平分补充款 男方不履约女方起诉获79万

回答4:

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女方迟迟不肯过户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则该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协议。

女方拒绝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拥有该车辆所有权,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过户。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女方仍不协助办理过户的,则男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持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直接到车管所办理过户。

扩展资料

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立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婚协议

回答5:

  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女方迟迟不肯过户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则该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协议。
  女方拒绝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拥有该车辆所有权,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过户。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女方仍不协助办理过户的,则男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持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直接到车管所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