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劳动法

2024-12-25 21: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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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认为你签订的合同虽然署名劳务合同,但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建立劳务合同的情形,此外,你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一方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身份关系上的区别,劳务合同的双方是独立的,只是存在提供劳务的关系,而劳动关系有身份隶属的一层含义。故我认为你们签订的应当是劳动合同。
至于“甲方(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头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乙方(本人)在解除与甲方(公司)劳务合同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相同行业的工作.”,此约定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且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违反规定,故无效。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随时走人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除非在职期间公司出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

回答2: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乙方(本人)在解除与甲方(公司)劳务合同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相同行业的工作. 这项规定是可以的但是规定的时间年限有些不合理,可到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来解决.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务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能与别的单位建立另一个劳动关系。向单位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个单位提供劳务签订另一个劳务合同(除双方约定外);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医疗、福利、保险等待遇。劳务合同中的提供劳务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回答3:

劳务合同虽然也有保障,但相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少得多。它不涉及合同正常结束时的赔偿以及多项保障。现在不少公司都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其目的就是想少承担些责任。
但劳务合同需要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你本人不一定符合这样的条件,比如:你有输出你的单位吗?
第二条规定如果要你遵守,公司应该支付你一定的工资报酬和义务金,否则它不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这属于况业限制。

说白了新劳动法是倾向于劳动者的。虽然有个别地方也给了企来钻钻空子,但这个空子已经相当狭窄了。
理解一下资本家吧,不要把话说得那么白。
是的,是想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问题是你走得不要那么没有人情味儿……

回答4:

  关于劳务合同劳动法:
  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读: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解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解读五:有十大亮点可关注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1]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