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已经有16年没有修正了,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补充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修正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2001年大修了一次,然后至今没有再修改过。后来最高院陆续出过三个司法解释。
今年对司法解释(二)出了一个补充规定,主要针对其中的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6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
其实没有什么修改,就是对以前一些模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跟现在的司法实践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