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如果判刑能判缓刑吗?

2024-12-21 21:40:0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妨害公务罪,是否能够宣告缓刑,还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分析。如果量刑是三年以下的,就有机会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回答2:

要综合看待案情,有判缓刑,也有判有期徒刑的
哪个城市?
附判决书一份参考
陈某妨害公务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黄浦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马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1月12日19时30分许,酒后骑电瓶车途经本市某号时,将王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撞到,后两人交涉未果,王某拨打“110”报警。黄浦公安分局民警沈某等人接警后赶赴事故现场处置,被告人陈某又与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沈某多次上前劝阻,后被陈某用拳击打脸部。经鉴定,沈某上颌骨额突骨折伴错位,构成轻伤;鼻骨骨折无明显移位,属轻微伤。被告人陈某被增援民警制服后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张某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姚某、储某、陈某的书面证言;涉案监控录像资料;被害人沈某的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某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陈某系酒后才导致犯罪;陈某患有慢性疾病。综上,请求法庭对陈某从轻处罚,对其在6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 建

回答3:

这种情况你只能送钱了,因为就算你能够申请成功,繁琐的手续和司法人员的慵懒很可能导致审批结果在你老公出来之后才能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