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包括(D、选举)。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学分类,它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具体权利。
公民社会经济基本权利与国际人权学者所称的第二代人权有高度的交叉关系,但又不完全重合。举例言之,财产权在三代人权中当然归属于第一代人权,是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社会经济权利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同时要求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权,是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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