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离婚诉讼中,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纠纷,与任何第三方无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离婚本身与“介绍人”是无关的。但是,如果“介绍人”是双方离婚诉讼的知情人,那么其有义务作为证人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离婚,是双方的事,与介绍人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婚姻登记部门,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链接:《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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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有必要情况下作证双方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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