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要离婚,女方提出来的,只因性格不合,双方无财产和债务,只有一个三岁的男孩。女方要求孩子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男方要求,孩子归谁都可以,但有一条如果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将永远放弃监护权,探视权,当然也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想请问一下如果达成这样的协议法律课认可。或者这样会有什么后患吗?答:无效约定你好:不可以的协议无效,协议书上写的变更孩子姓名没有强制性的。双方没有权利拒绝探望权和抚养权,所以无效协议,应该民政局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