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门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於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时 未 能 出 示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的 澳 门 居 民 , 可 持 澳 门 居 民 往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证 免 进 入 许 可 来 港 旅 游 , 最 多 逗 留 30 日 。
申请资格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须递交的文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本(正本在核对及影印後交还申请人);
背景为白色的吋半彩色正面免冠近照两张
如申请人未满18岁,父母双方或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父母双方或监护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
如申请人的父母处於未婚、分居及分产、离婚状况,或父母一方因某些原因(如失踪)导致不能在申请表上签名,另一方须证明自己有权行使亲权,才可为未成年子女向本局提出申请权;
如父母一方未能亲临本局为子女办理旅行证件手续,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到本局服务台索取申请表格填写及签署,及後再由父亲或母亲携同未成年子女向本局提出申请。
填写「办理旅行证件授权书」,授权另一方携同未成年子女向本局提出申请。
往港旅游证以个人证件的形式发出,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须另外申请独立的往港旅游证。
申请人须亲自到身份证明局提出申请。
收费为澳门币100元
一般由交齐所有文件的申请日起计5个工作日可领取。
往港旅游证的有效期为7年。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可持该证多次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30天。
ps:身份证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