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能分到房子,离婚的财产分割是分割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或者债权债务。
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住房登记在公公名下,住房产权就是公公合法所有,和小夫妻无关。
小夫妻离婚时需要协议分割属于两位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如果该住房是小夫妻出资买下,小夫妻可以凭出资证明主张对公公债权,要回这笔出资款,小夫妻可以协议分割分配。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由于房产是登记在一方的父亲的名下,那么应该属于一方父亲的个人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能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出资的,那么可以按照债务关系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你好,通过一个案例,你可以自己领会一下!
夫妻双方婚后买房,房产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姜先生的父母均已年过七旬。因两位老人不愿意到大城市生活,而老家的房屋又很破旧,姜先生在和妻子陈女士商议后,寄给老人10万元购房款,让父母在老家的小县城里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登记在了姜先生父亲的名下。4年后,姜先生夫妻俩离婚,陈女士认为老人名下的房产是其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故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姜先生则认为10万元款项是对其父母的赠与,故不同意分割房产。问:该房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分析解答】如果双方通过诉讼解决该房产争议,则该房产是很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首先,由于该房产登记在姜先生父母的名下,故在姜先生及其父母均不承认该房产属于姜、陈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将该房产作为案外财产不予处理。其次,夫妻俩为姜先生父母购房出资的10万元款,由于在出资时约定不明,法院一般会参照和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本着父母资助子女和子女孝敬父母的对等原则,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对老人的赠与。所以,就本案所述情形,法院是不会判决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提醒】夫妻双方为一方老人购买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对此,我们可以上述案例做如下假设:
1、假设姜先生父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姜先生或陈女士的名下,则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时,考虑到房产由姜先生的父母居住的实际情况,一般会判决由姜先生取得房产,并给予陈女士经济补偿。
2、假设老人和姜先生均承认房产属于姜、陈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了老人的名下时,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套房产不应以登记产权为准而应以事实产权作为认定依据,故也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3、假设老人当时曾向姜先生夫妇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则虽然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夫妻俩出资的10万元应作为对姜先生父母的10万元借款。离婚时,陈女士应享有该债权的一半份额即5万元。而10万元的出资款属于赠与的观点只有在夫妻双方出资时与父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
4、假设在姜先生的父母去世后,俩人才离婚,则姜先生继承的该房产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老人另有遗嘱。此时,无需考虑当时的出资是对老人的借款还是赠与。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上述规定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