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天津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天津市落户。审批程序:
1.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扩展资料:
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①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②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④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⑤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⑥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⑦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⑧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人民网-《天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外省市户籍人员与天津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满10年,且年龄满35周岁,或双方年龄均满50周岁,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
根据天津市公安局网站资料,http://www.tjgaj.gov.cn/site/hall/techlist.aspx?menuid=80017801
外省市人员结婚投靠我市非农业人口落户
受理条件
1、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满10年,且年龄满35周岁,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非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要求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10年,不含在我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
2、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双方年龄均满50周岁,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非农业户口。(要求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3年)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7、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