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属於申请夫妻团聚及你女儿偕行子女—类:即夫妻一方定居香港的(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还须提交:(1)交验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2)申请人有婚姻史的,提供此前婚姻情况说明及证明;(3)与港澳关系人生有子女的,交验其子女出生证明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偕行子女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同子女投靠父母类。 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鉴定申请表(指定鉴定机构: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刑事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