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回避决定的复议的问题

2024-12-15 23: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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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有申请人享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回避决定时间、决定形式和当事人复议权利】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答2: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确是只规定了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被申请回避的人的复议问题没有提及,个人认为,立法态度应该是被申请回避的人没有必要提出复议,由于回避与否对被申请人来说并未造成权利义务方面的增加或者减少。
个人看法,请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