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他人房产经过公证,他人死亡后是不能要回的,他的子女可以继承房产。
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给他人,并且已经对该房屋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有效。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应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将房屋要回来。
但是由于该房屋赠与合同已经进行了公证,所以根据该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该赠与合同属于不可撤销合同,不能以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将该赠与房屋收归己有。
扩展资料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你赠与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程序已经成为这个人的合法财产,他死后他的儿女是可以继承的。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得撤销,除非有法定的撤销理由。如果没有,产权又转移了,女儿自然不能继承。
合同法规定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不可任意撤销 但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