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过半,在监狱表现也好,但是判刑罚款交不起可以提前减刑出狱吗

2024-12-28 08:05:3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应该可以。因为《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其中没有对判处刑罚时是否足额缴纳罚金的限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减刑制度包括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在可以减刑的场合下,即使条件符合,也可以不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建议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看看其如何答复。
还有注意,减刑不是马上释放,可能还需要执行一段时间刑罚

回答2:

  是否可以提前出狱,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并不会影响认罪悔罪表现的认定,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只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回答3:

是罚金。罚金是刑事处罚,是财产刑的一种。罚款是行政处罚。
罚金不交齐,是绝对不能假释的。
但交纳部分罚金,是可以减刑的。如果不交清,将不予以减余刑。
因为罚金本身就是判决的刑罚的一部分,拒不履行财产刑的话,就是不服从判决。连判决都不服刑,认罪服法就无从谈起。而不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就不成立了。所以,没有交纳罚金的,不会假释,而减刑,看刑期长短,可以分批交纳。
如果家庭困难的,经过考察确认属实的,可以暂缓交纳,减刑幅度稍微受一点影响,但还是不能假释。
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的,不受限制。

回答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6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回答5:

现在有的地方的做法是如果罚款不交,在减刑方面要限制或不给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