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双方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起诉后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2001)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监护权并不能阻止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如果有监护权的一方如果阻止另一方看孩子,严重的可以去法院起诉
只是见面而已, 没有其他违反行为, 普通朋友都可以约见面的很正常。 她没有权利把孩子带走。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