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高法〔2013〕145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诈骗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原规定审查起诉、审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13年7月23日
地方性法规没有相关文件出台的话,那么就以国家出台的为准,因此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相关立案标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