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论何种情况,施工方都需承担责任,只不过责任比例不一样罢了。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施工方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标志标牌合格,管理无漏洞(实际上不存在管理无漏洞的情况,否则第三方人员就不可能进入施工区域),这种情况下施工方的责任要小一些,丧葬费、适当的精神补偿、慰问等费用还是需要承担的。如果施工方明显在管理、安保等方面有过失,则施工方要负绝大部分责任,擅入者负一定责任。
实际上施工方只要购买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方责任险),自身受到的损失是极小的,一般就是承担门槛费和高于保险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