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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该企业收入总额=1000+116+24+78=1218万元
不征税收入=0
免税收入计算:为了消除重复征税现象,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子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条件其中就包括有: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但是由于本题中两者间的税率不同,就会存在漏征所得税的现象,故对此部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补缴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分析:78万元是所分得的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那么其税前利润=78/(1-15%)=91.76470588万元,那么在被投资企业所征的所得税=91.76470588×15%=13.76470588万元。而如果按25%征率计算则应当征收所得科额=91.76470588×25%=22.94117647万元,则会漏征所得税额=22.94117647-13.76470588=9.17647059万元
(整理以上分析后,就可以得出你们老师所说的那个计算式了,以上就是原理上的基础解释)
则相当于免税收入部分=13.76470588/25%=55.05882352万元。
则:需要补税收入=91.76470588-55.05882352=36.70588236万元
故:应补缴所得税额=36.70588236×25%=9.17647059万元
(以上实际用了两种方法计算的,其结果是一样的,说明理解了其实质后,自己就会不用任何公式都是可以计算出来的,以上数字多保留了几位是为了说明一定的问题的。以下计算结果我们以补征额为9.176来计算)
各项扣除额:
成本扣除额=4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税前据实扣除)
增值税为价外税,在所得税的计算中,不作考虑。
营业税和城建税扣除=60+29=89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费据实在税前扣除(增值
税除外))
管理费用=20+10×50%=2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自主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50%)
销售、财务费用扣除=30+10=40万元(税法规定,据实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10-2=8万元(税法规定,各项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所以:
各项扣除总额=400+89+25+40+8=562万元
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
应纳税所得额=(1218-78)-562-30=548万元
应纳所得额=548×25%+9.176=146.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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