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如果卖房子没有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如果没有过户的,房子在法律上依然还是出卖人的,或者说房产证上写的名字是谁的就是谁的,因此在法律上不需要要回来,这房子在法律上本就归出卖人所有。
法律分析
我国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变更登记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果一个房子卖出去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子依旧在法律上是归出卖人所有的。只是,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依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出卖人根据合同有变更房屋登记的义务,如果不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则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对房屋的买受人进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里面还规定了违约金的,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登记生效主义,是一种物权变动的方式,是指,物权发生变动,不仅需要真实的合同/真实的意思表示,还需要进行物权变更登记,不公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对于不动产,例如房屋,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因此,房屋没过户,在物权上依然是归原屋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爸爸是一家之主,妈妈只有顺从的份,-------------这么说就是你妈妈同意卖房了,想打官司就不能这么说
这事不用你打官司,打也不一定能赢。
你伯父要卖房,你不配合就行了 ,他想过户,你提条件
第一,由于房产没有过户,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该房产所有权还是属于你父母的。
第二,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或妻子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你父亲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是,十多年期间,你母亲对该合同并没有提出异议,应该视为默认,该房产买卖合同生效。如你们不过户,你伯父可以要求你们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既然房产还未过户,你们可以选择一房二卖,然后再承担伯父的违约责任。
这个问题比较纠结。
1、从2000年来看,当时你父母还没离婚,那会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你爸爸一个人没有擅自处分的权利,换句话说那份协议严格意义来说是无效合同。
2、但是你爸爸拿了13w的钱确是不争的事实,这个钱具体哪里去了,你们有没有收益,是否需要你们还?这个我还真不敢较真,最好是咨询相关律师。
3、说句题外话好像很多大伯做事都没有老大的样子,我也遇到过,就是论事,他对你们侄子做的不是很到位,但是这个13w他毕竟给过了,而且10年了,10年前的13万,换算成现在的价值130万都不止啊。13w在2000的北京也能买个不小的房子了,放到现在最少最少130万,关键你爸爸人找不到了,很多事说不清楚啊,具体其他的不好做过多评论。祝你好运。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