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 被告不承认

2025-02-02 19: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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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楼上的简直是,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确保该录音证据符合两项条件:
其一,该录音证据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其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形式的录音资料,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这种录音证据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院在依据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三,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不过对方不出庭对楼主的确很不利,建议取得其朋友声相影像资料,让无赖的朋友到你家去,(这样效果比较好不会嘈杂)希望楼主早日要回钱,不过现在执行是个很大的问题。

回答2: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偷拍偷录的法庭不会采信

回答3:

我国法律对民事案件中偷 拍 偷 录证据的认定标准还不是很明确,只能靠法官的个人理解,也就是说法官个人认为有效那就有效,反之也就无效了。

另外,然过只有一个录音证据,而没有其他的辅助证据来证明录音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真实性,那就没法用的。

还有,这种证据是很容易被推翻的,建议你试试别的方法,比如找个证人一起去找他,然后偷 偷 录下来谈话的内容,其中要提到对方的姓名和其他特殊条件,这样就既有人证又有物证,证据的证明力会更高。

回答4:

法律明确规定,录音不可以做为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