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学历的界定
(一)国民教育是指以下五种情形的教育
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民办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2、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5〕2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二)国民教育全日制与国民教育非全日制的解释
国民教育全日制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日在校学习的教育形式。采取全日制高等教育形式的学校称为全日制高等学校。
国民教育非全日制是指: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部分时间在校学习,其他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或者全部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的教育形式,包括各种实施高等教育的夜大学、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
此次公告中明确要求国民教育全日制学历证书指:
1、通过全国统一高考取得的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证书;
2、通过全国统一成人高考取得的在学历证书中明确注明为脱产学习方式的国民教育全日制成人高校学历证书。半脱产或不脱产成人高考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全日制证书。
(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证书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证书如下:
1、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民办高校)自主发证;
2、各级党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3、社会人员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无军人证、士兵证、复员证者);
4、高等院校所属的二级学院所发证书;
5、研究生课程班毕(结)业证书;
6、1993年—2001年间,非教育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没有验印章的学历证书;
7、1994年—2000年非教育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其中2000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五省市试点由普通高等学校自行颁发毕业证书的除外。
二、关于专业的界定
凡是符合以下三种标准中的一种,即视为符合专业要求;部分仍难以界定的,待有关部门会商后确定。
标准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国家教育部1998年颁布);
标准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国家教育部2004年印发);
标准三: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试行)(2000年11月30日,国家人事部人办发〔2000〕10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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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的专业名称分类将参考江苏省2014年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来进行审核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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