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写的辞职后3年之内不能踏入本行业,如果违反,罚款30万,合理吗

2024-12-31 07: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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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认为如果你只是个业务员,我是指导这个公司,不是做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就应该不算是竞业限制的人员。另外竞业限制期限,也没有三年的啊,不是不准超过两年么?这一条不合法,将来,真的有纠纷的时候,也只能就这一条有争议条款裁定,还不能简单说,这一本合同是不是有效,得到时候真有问题的时候,具体分析利害。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回答2:

业务员是不是属竟业限制人员范围先不说,一是竟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二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你违约要你赔30万(每年10万),单位要每月发给你经济补偿8333元(2年20万)这是违约责任对等原则。如果单位不按月发给你8333元,单位违约在先,你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回答3:

劳动合同有效,该条款无效。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30万,不知单位的工作性质,是否合理不好说。
但是,有一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应当按月给予补偿。合同是否规定,单位的义务呢?

回答4:

你好,一下回答供参考:
首先,关于就业限制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上可以看出,公司对你约定的竞业限制是不合法的,这一约定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回答5:

什么啊
根本就没有这个理由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