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3000+50-2800=250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50-35=215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需调整项目:
1、捐赠支出
本年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215*0.12=25.8万
本年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可全额税前扣除
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顾,调增5万。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全部调增,调增20万。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所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
应纳所得税=240*0.25=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