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律师就可以申请阅卷。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扩展资料:
一、律师阅卷的条件
1.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且手续齐全的。
2.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所阅是本院已正式受理并流转至公诉部门的公诉案件。
4.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
二、提交材料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事务所证明》
参考资料: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律师到检察院阅卷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到检察院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扩展资料: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是不能阅卷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也就是说,自侦查机关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开始,作为辩护律师即享有阅卷的权利。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也就是说,自侦查机关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开始,作为辩护律师即享有阅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