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教育方针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重申了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的文教政策,提出:“新教育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
1951年3月,第一次全国中等教育会议提出:“普通中学的宗旨和培养目标是使青年一代在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积极的成员。”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并强调“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1985年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要求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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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对教育方针的新表述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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