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你所述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2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3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专业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或未签订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话,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约定了也是无效。
不合理,你还是看一下劳动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