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开庭审理或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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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我是第三人,有没有必要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