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可以对方有病或不能生育作为离婚理由?

2024-12-21 12: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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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黄小梅和郭成系同乡,两人从小便认识,长大后经双方父母同意,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结婚。婚后三年还未生育,郭家父母着急了,他们认为一定是黄小梅无生育所致。而郭家只有郭成这一个儿子,如不生育就等于断了后,便叫儿子与黄小梅离婚。郭成和黄小梅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不愿意离婚,但在父母的一再逼迫下,只好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书。那么,以无生育提出离婚,法院能支持吗?
首先,婚后无生育并不一定就是女方的原因,夫妻多年无生育应共同到医院进行检查,以便有针对性地治疗。许多长期不育的夫妇经过长期的治疗都抱上了可爱的小宝宝,因此郭成的父母未抱上孙子便叫儿子离婚太武断了。
其次,无生育从法律上讲并不能构成离婚的理由。婚姻的基础应该是夫妻间的感情,是否离婚也应该看夫妻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无子女并不能完全决定夫妻之间感情的好坏。因此,郭成以无子女作为离婚的理由,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同样,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妇女因患某种疾病而暂时不能或终身不能生育,如严重的心脏病等。这时,男方以妻子有病不能生育而提出离婚,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夫妻不能自己生孩子,还可以用其他方法补救,如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法律是允许的。

回答2:

一方患有法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