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根据题目可知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3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0万元
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与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在题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3000万元,与会计处理存在400万元的税会差异,会计处理的“营业外收入”400万元也属于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扩展资料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你要注意一句话:(1)中说,甲公司拟长期持有乙公司股权。什么叫做“长期持有”,就是指甲公司在很长时间内不会处置该股权。也就是说,预计在未来期间,该差异不会转回。这样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而不是暂时性差异。所以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不需要纳税调整。事实上,如果甲公司拟定长期持有,不管是什么样的价值变动(包括初始确认、损益调整和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都是永久性差异,而不是暂时性差异,所以,不需要纳税调整,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相应的,如果甲公司持有该长期股权投资拟对外出售,也就是该差异在未来期间可以转回,这个时候产生的就是暂时性差异,故而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进行纳税调整的。
其实,这个跟亏损弥补一样。在亏损弥补里边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时候,有两个条件:其中一个便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本案例中长期持有,明显是十头驴都拉不回来的。所以就不能称之为“暂时性”差异,那可是煮熟的鸭子飞了,再也回不来了。所以,你调整个什么税款?
那400万不交所得税。因为税法在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的办法,跟会计处理上的成本法很相似,所以,这里税法是直接认定计税基础3000万。
注意:甲公司20×7年2月8日购入 不是2009年买的。购买时的营业外收入不在2009年,不用调整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