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与在华外国人服务管理相关的涉外立法多出台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外国人服务管理形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公布施行,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仍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及部分涉外管理领域法律法规。
在我国的有关法律及其规定中,对非法居留最多处罚5000元,非法入境最多1万元,最多拘留10天。《外管法实施细则》第14条则规定,对私自谋职的外国人,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有关专家指出,这些惩罚措施明显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但实际上,比如一些“三非”外国人,不但缴不了罚款,强制出境费用还得由我国自行承担;一些私自谋职获取高额收入的外教,罚款额过少,根本达不到惩戒和威慑目的。
好在这一切都即将得到解决。今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在这个草案中,对规范外国人在华就业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该草案时说,“三非”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解决“三非”问题不仅需要提高签证签发质量、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还需要从规范就业入手。
因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首先,规范外国人在华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并对外国人非法就业,或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以及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明确对非法就业的界定。草案规定,外国人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受聘(雇)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外国留学生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时限工作等行为,属于非法就业。
再次,规定核查、遣返“三非”人员措施。草案规定,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可拘留审查。对“三非”外国人,可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