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性质、参展商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①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②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③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④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⑤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上述货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②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③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④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2)出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包含国内单位赴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外国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其他公用物品。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进境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超过6个月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展览品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展览品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迸/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