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
(3)被授予的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该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即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9)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0)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2)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审查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案例演绎】
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一空调的组件,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8、9是两份公证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以及作为公证书附件的被公证封存的实物。
专利权人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实物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存疑,对其中实物证据的特定部件是否更换存疑,认为请求人通过以新换旧的方式获得用户的空调,存在利益关系。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证据8公证了从北京市某一用户的住处获取其正在使用的某品牌空调室内机及室外机,以及对获取的室内机和室外机进行拆解拍照后封存的过程,公证书还公证保全了该空调机的保修卡、购机发票、以及该用户手书的一份“说明”。
其中发票记载了该空调的品牌、型号及开票日期,发票上的型号与贴在空调室内机上的“中国能效标识”上显示的规格型号相同。
室内机上二维码上部显示也显示了型号和生产日期,该型号与发票上的型号相对应,生产日期与发票显示的日期在同一年,生产日期在前,符合先生产后销售的流程。
基于此,合议组认为上述证据已构成证据链,表明证据8公证封存的空调机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且该用户手书的“说明”也能佐证上述空调机的公开销售时间。
证据9公证了从南京市另一用户的住处获取其正在使用的相同品牌的空调室内机及室外机,以及对获取的室内机和室外机进行拆解拍照后封存的过程,公证书还公证保全了当场询问该用户获得的“调查笔录”、该空调机的使用安装说明书、保修卡、购机发票。
同证据8一样,证据9发票中的型号以及购买日期均能与空调机上的相关标识相对应,并且“调查笔录”也能对上述事实加以佐证。
由证据8、9公证的上述内容可知,分别来自北京、南京的用户、不同的购买地点,调查笔录和购买者的说明、保修卡、购买发票能够相互佐证。
均说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了某品牌该型号的空调,因此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关于证据8、9所公证封存的空调机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相关主张。
采用以新换旧从用户处获得其正在使用的空调符合常理,难以说明具有利害关系。关于证据8、9空调器的特定部件是否被更换过,首先,该部件虽然容易拆卸。
但鉴于证据8、9的公证日期与空调购买日期均只间隔两年多,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更换该部件,并且当庭拆开该空调,显示该部件与空调室内机中的其他结构配合良好,证据8中,该部件上还积满灰尘,无改动痕迹,表明被更换过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证据8中用户手书的“说明”、证据9的“调查笔录”也为部件没有被更换过提供了佐证。再次,分别取自北京、南京的证据8、9中的空调实物,其型号相同,该部件结构相同,也说明其部件没有更换过。
最后,专利权人亦没有提供反证证明其关于被更换过、或上述型号空调在出售时并非采用实物所示的部件的主张。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该部件被更换过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该案例中,证据8、9证据链中的每份证据的各个部分能够相互印证,指向同一销售事实,且证据8、9之间也能相互佐证、相互补强,能够加强合议组的内心确认,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消极的怀疑,让请求人去证明显然不经济也不公平。
因此,在合议组通过前述方式已能形成内心确认的情况下,如果证据本身并无被更换过的痕迹,且专利权人未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或理由,甚至是怠于举证,那么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公开证据的认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扩展资料:
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2、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3、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域。
4、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
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的。
扩展资料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权无效宣告
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
案例:一“重磅”药物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2015年08月,制药巨头吉联亚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联亚公司)因不服其拥有的“含核苷酸类似物的组合物及其合成方法”(专利号:ZL200710196265.3)发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据了解,此案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马库什权利要求的认定问题。
据了解,“含核苷酸类似物的组合物及其合成方法”的专利权人吉联亚公司是全球重要的艾滋病药物生产商,该专利涉及吉联亚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乙肝和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替诺福韦。
替诺福韦是一种新型核苷酸类逆转录酶抑制剂,吉联亚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替诺福韦及其复方制剂当年的销售额已经超过60亿美元,在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艾滋病治疗指南和中国艾滋病治疗指南中被推荐为艾滋病的一线治疗药物。
“含核苷酸类似物的组合物及其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为马库什权利要求。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一件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
2013年,上海奥锐特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含核苷酸类似物的组合物及其合成方法”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一“重磅”药物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因此,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
(3)被授予的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该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即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9)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0)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2)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审查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扩展资料:
案例:一“重磅”药物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2015年08月,制药巨头吉联亚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联亚公司)因不服其拥有的“含核苷酸类似物的组合物及其合成方法”(专利号:ZL200710196265.3)发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据了解,此案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马库什权利要求的认定问题。
据了解,“含核苷酸类似物的组合物及其合成方法”的专利权人吉联亚公司是全球重要的艾滋病药物生产商,该专利涉及吉联亚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乙肝和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替诺福韦。
替诺福韦是一种新型核苷酸类逆转录酶抑制剂,吉联亚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替诺福韦及其复方制剂当年的销售额已经超过60亿美元,在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艾滋病治疗指南和中国艾滋病治疗指南中被推荐为艾滋病的一线治疗药物。
“含核苷酸类似物的组合物及其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为马库什权利要求。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一件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
2013年,上海奥锐特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含核苷酸类似物的组合物及其合成方法”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该化合物的核心活性成分PMPA为早先已知公开的抗病毒母核,吉联亚公司只是在核心成分之外加入一些辅助吸收的成分,并没有巨大创新。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和3、4-14、19-32不享有优先权;专利权利要求1、3-6、8-10、22、26不具备新颖性。此外,专利权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专利具有优于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该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惯常手段的替换,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前述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一“重磅”药物专利权被宣告无效